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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另外,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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