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近20个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相关链接:
1-5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606亿元 海口领跑海南民间投资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