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电 2013年7月,在原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承包鱼塘养殖罗非鱼的林某遭遇停电,导致56000斤罗非鱼死亡,日前,海口市中院二审审理此案,判处桂林洋物业公司向林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79200元。
2010年12月27,林某与原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林某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包第五社区美伦村前22亩鱼塘经营养殖业等内容。林某承包该鱼塘后,进行罗非鱼养殖,养殖所需电力由桂林洋物业供应,并每月向桂林洋物业缴交电费。2013年7月16日早上,桂林洋物业电力因故障而停电,林某所养殖的罗非鱼成鱼大量死亡,造成损失285600元。尔后,林某及时向原桂林洋农场经济发展处及桂林洋物业的电力部报告,林某要求美莲社区居委会调查落实,该居委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认为林某反映情况属实。
2013年11月15日,桂林洋物业与林某签订《供用电协议》约定,林某必须自备发电机,安装地点为美伦村鱼塘处,作为保安电源,同时配备断电自动报警装置并保障上述设备、装置完好,一旦发生公用电源断电可以随时投入自备电源使用,以防止电网外断电造成生产损失和安全用电受到影响,否则因公用电源外断电造成林某安全事故或财产缺失的,由林某方自行承担责任等内容。林某就因桂林洋物业停电造成罗非鱼死亡的赔偿一事多次与桂林洋物业协商无果,后将桂林洋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桂林洋物业赔偿因停电而造成林某所承包鱼塘的鱼死亡的损失285600元。
美兰区法院一审认定:桂林洋物业与林某达成供电协议,约定由桂林洋物业向林某提供供电设备并向林某供电,林某则每月按所用电缴交电费,在2013年11月27日之前,桂林洋物业未要求林某自备发电设备,也未告知未自备发电设备而停电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停电之前也未通知林某,故突然停电造成林某所饲养的罗非鱼大量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林某诉请赔偿损失的事实有收购人出具的收条和出庭作证,对林某死鱼的重量56000斤,法院予以认可,因不能确定死鱼品种大小,法院酌情按当时收购价350克-500克,4.1元/斤计算,林某的损失为224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桂林洋物业向林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4000元。
判决后,桂林洋物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林某于2010年12月27日与原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第五管理区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后,每月根据鱼塘所用电向上诉人桂林洋物业缴交电费,双方实际上存在着供用电关系。2013年7月16日,桂林洋物业中断供电时未事先通知林某,造成林某所饲养的罗非鱼大量死亡,桂林洋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莲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证人的收条、证言可相互印证相关损失情况,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正确。
在本次停电事故中,林某作为从事养殖行业多年的人员,却未配备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桂林洋物业公司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为林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桂林洋物业赔偿林某损失的80%,即179200元,原审法院将全部责任归责于桂林洋物业发展公司不当,法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近日,海口中院下达判决:撤销美兰法院一审判决,限桂林洋物业公司向林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7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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