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指出,在海南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海南执业的,应当与海南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海南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草案指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向省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与本经济特区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经济特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草案指出,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链接:
广东政协委员宋劲松辞职 曾被控在澳洲强奸导游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