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关于备受关注的旅游购物内容,草案明确,组团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违规者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协商一致安排购物场所要签合同 违者最高罚30万
根据《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向旅游者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对外公布的团队旅游线路价格,应当明示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景点门票、特种旅游项目、导游(领队)服务费等费用。
经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时长等内容。
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擅自滞留旅游者、改变购物次数等 最高罚50万
《草案》同时指出,反本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包括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擅自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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