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4日消息(记者 史瑞丽)23日,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针对旅行社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补充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要求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行社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擅自终止旅游团队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对于旅行社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草案》提出: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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