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琼海发生一桩车祸,一辆轿车左侧占道撞上一辆摩托车,造成对方司机当场死亡。在终审民事判决后,检方就赔偿标准问题提起了抗诉。
2011年4月11日晚8点半,朱某驾驶琼轿车琼海博鳌方向驶往嘉积方向,途经加博线4公里附近时,遇王某驾一辆摩托车对面驶来,朱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偏左占道行使,致两车正面相撞。王某当场死亡。
琼海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朱某付给王某家属5万元,在交通肇事刑事诉讼中又赔付5万元,但该款对方未领取。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王某家住农村,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才1岁。
2012年3月,琼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11.2万元,朱某赔偿3.9万元。王某家属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王某家属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省检察院申诉,该院在2014年提出抗诉。今年5月,海南高院提审此案并开庭审理。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参照省交警总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当,致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有误。本案一审法庭辩论在2012年2月终结,因此,适用上一年度标准应为2011年度,但原判所依据的则是“2010年度”标准。
省高院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抗诉意见正确。日前,该院改判朱某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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