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副科也要行贿--河北隆化县委组织部原部长贪腐案透视
河北隆化县委组织部原部长陈汉军日前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新华视点”记者采访发现,在陈汉军贪腐案中,基层股级干部想要提拔成副科级,也要向其行贿。党的十八大后,陈汉军仍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补贴,成为“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
股级升职要行贿,先办事后收钱称“有底气”
在法院最终认定的陈汉军受贿事实中,行贿者均为隆化县的科级及以下干部。这些行贿者一般在事前给陈汉军送钱,往往会遭到一轮“婉拒”。而在真正被提拔后再送钱时,陈汉军则会坦然接受。
隆化县偏坡营乡一名干部说,2011年他在隆化县中关镇工作期间,想通过提拔副科级干部的方式转为公务员,请陈汉军帮忙照顾。送去了1万元现金,但陈汉军很快退回来了。2011年3月,他被提拔为偏坡营乡组宣部长,2个月后送给陈汉军2万元,这次钱被收下了。
2011年4月,隆化县民政局一名股长为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找陈汉军帮忙,后来被提职调任为隆化县城乡建设协调办公室副主任。陈汉军在接受调查时供述:“他第一次拿了2万元去我办公室,让我在提拔使用干部上照顾他,我让司机给退回去了。后来,他提职后有两个春节来看望我,一共给我拿了2万元。”
隆化县盐业公司原经理为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先后两次给陈汉军送钱。第一次送了3万元,被陈汉军的司机退回。后来提拔为隆化县工会副主席后,这名经理又送给陈汉军6万元。这一次,陈汉军收下了钱。对于收钱的行为,陈汉军称,后来与对方慢慢熟悉了,两个人都姓陈,认了个本家兄弟,他听说我孩子去天津上学,给我拿了6万元钱。
在陈汉军的案件中,股级干部升副科也得向其行贿,影响十分恶劣。隆化是国家级贫困县,这些行贿者工资收入不高,几万元并非小数目。一位纪检干部说,这些靠行贿升迁的官员,自己很可能也会搞腐败,争取把“投入”的钱挣回来。
随意支取工作经费用于人情花销,一把手财权监督成空
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一把手,陈汉军可以随意命令下属从财务账上支取工作经费,用于个人花销;下属则可以到某些企业虚开发票填补账面漏洞。制度上的层层监督形同虚设。
隆化县委组织部财务人员李某说,2010年至2011年,组织部在承德蓝岛大厦等商场购买了大量办公用品,票据是组织部长秘书拿回来的,说是组织部长同意购买,让李某签字。但李某说,是否真的购买过办公用品,自己其实并不清楚。而时任县委组织部秘书科长的刘某承认,上述票据不是实际发生的,而是陈汉军多日积攒的票据通过其在组织部的账目上核销的。他每次入完账后,把钱取出装到信封里交给陈汉军。
除此之外,陈汉军一些私人的人情往来花费也被当作工作经费报销。陈汉军回忆,一位老领导去世后,他去家里看望花去3万元;另一位老领导去世,他花了2万元;一位县领导在北京做手术,他去探望花了5000元;在北京请客吃饭,花了5000元。这些钱全部都是隆化县委组织部的经费。
有财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制度规定单位支出较大金额时,必须由班子成员集体决策,但假如一把手明确表态同意后,其他成员很难提反对意见。财务报账须由经手人、会计、相关领导层层签字审核,但一把手签字了,会计往往不得不签。
十八大后仍违规发福利,虚开发票套取经费
在河北省纪委部门对陈汉军案的通报中,“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措辞非常醒目。据记者了解,这主要是指陈汉军违反国家规定,将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的23万多元分别以加班费、下乡补助的名义,发放给隆化县委组织部职工。
2012年12月份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隆化县委组织部主管财务的副部长和秘书科长向陈汉军请示:八项规定出台后,部里的福利还是否发放?陈汉军指示照常发放。
这些钱是如何走账的呢?时任隆化县委组织部秘书科长刘某供述,发放福利的钱都是他在酒店虚开发票从经费账上套取的。刘某交给会计,再由会计在账外发放。发放的名义包括职工取暖费、防暑降温、加班补助、下乡补助及电话费补贴等。
据隆化县委组织部一位领导介绍,2013年春节前,陈汉军已升任隆化县委副书记,本来部领导不打算发福利了,但有职工提出大家可能会有意见,于是,部领导又派副部长去请示陈汉军,后来这笔福利就继续发了。
河北省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罡认为,政府部门发放福利并非全都违规,但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方式发放福利补贴,则是典型的“私分国有资产”。近年来,中纪委曾多次通报类似案例,值得领导干部警惕。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无论是通过帮助他人升迁而获利,还是将公款私有化,陈汉军腐败行为的核心问题都是价值观的严重扭曲——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转化为金钱。在推动反腐倡廉长效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健全的制度、监管避免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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