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驾驶海汽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酿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叶某及丈夫胡某一残一伤。原告将驾驶人吴某、车辆所有人海汽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近日,经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5万余元,海汽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担本案70%鉴定费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叶某乘坐丈夫胡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行驶在澄迈县老城镇某路口,左拐时与吴某驾驶的海汽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及丈夫一残一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的制动系统不合格,且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因未避让直行车辆,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3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头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肇事客车车主系被告海汽公司,海汽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办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叶某及丈夫为建筑工地农民工,事故发生前原告叶某是家中收入的主要支柱,事故后因颅脑损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基本的生活能力。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分歧较大,原告认为虽然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但是由于长期在建筑工地工作生活,且建筑工地大多位于城镇中,残疾赔偿金应依照城镇标准计算。对于误工费,原告提供了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小工一天收入200元,误工费应当按照6000/月来计算。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对于建筑工地大多位于城镇的陈述提出了质疑。对于误工费,被告认为农民工工作收入具有不稳定的特点,不能按照6000元计算,且就算原告有6000元的收入也应该依法纳税,如果没有完税证明,无法支持。
对于双方的上述争议,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虽常年在建筑工地工作生活,但由于建筑工作的周期性和迁徙性且原告并不能提供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一年的充分证据,要求依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确实有些牵强;关于误工费,虽然不能完全依照原告诉请的6000元标准进行赔偿,但是由于原告长期从事建筑工作,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建筑行业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经过法官的释明,双方均表示认可,愿意依照上述标准达成调解。最终,被告保险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海汽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70%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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