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10月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通知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方面,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适时实施浮动费率等措施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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