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1日消息(通讯员严献文林嫩青记者谈星余)记者从海南高院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干预过问案件时将“全程留痕”。
当天的发布会上,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光琼从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等三方面对《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介绍。
《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记录对象、记录要求、记录流程、例外情形、报送程序、特别报告事项,以及对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保障机制。明确了记录的对象是外部人员过问信息,而非局限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信息。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等15项行为将列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特别报告事项。
《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分为四章共二十三条,以总则形式明确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被过问的法院办案人员记录填报,做到全程留痕,一次一记录,永久保存。内容主要包括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过问案件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全省各法院过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如何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等六方面内容。
两《实施细则》从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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