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妥善解决我省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有关问题,省政府办公厅10月8日下发《关于解决我省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积存项目的处置等。
省政府明确,单宗项目用地,部分土地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内、部分土地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只对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部分建设占用土地进行处置,可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将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建设占用土地退出。
《通知》明确,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市县政府提出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申请,并经省政府明确批准同意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
2013年5月1日《规定》颁布施行后,未经省政府批准、市县擅自批准的项目,对撤销批准文件和拆除建筑物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按以下情形办理:已批准规划、立项、农用地转用等手续,但未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的重点建设项目,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不予批准的,不得供应土地;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动工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依法开发建设。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不予批准的,不得开发建设,市县政府可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理;已建或在建的重点建设项目,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建设。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不予批准的,应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拆除建筑物,并由市县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动工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后,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不予批准的,应责令停止建设和拆除建筑物。
《通知》还明确, 2013年5月1日《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省政府或市县政府及部门依法批准规划、立项、农用地转用、供地、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办理: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动工开发的项目,属于土地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不属于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可通过协商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理;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批准施工许可且项目已建或在建的,可按照批准文件执行、继续建设;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省政府明确了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对此类闲置土地,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等规定处置。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有关规定明确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协议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除经省政府批准确需建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延期开发和调整土地用途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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