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拆迁公司称是无奈之举 此前已经做好准备工作
经记者查询,高昌拆迁成立于2006年10月,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土石方工程等。
按该公司负责人和李忠的说法,今年7月变更拆迁公司,正是希望高昌拆迁对此前的16户村民进行动员工作。但对于其资质审核与工作开展方式等,李忠称,其对此并不清楚。
对于昨日凌晨的拆除,高昌拆迁负责人李先生表示,“我们拆迁工作的经费按照赔偿额来算只有17万,工作两个多月也很难再支持了。”基于村民的过分要求和其他因素,昨日的行动是在海埂街道要求范畴内,采取的特殊行为,进行最后的扫尾工作。至于深夜拆迁的具体情况和方式,李先生表示,因其当时不在现场,所以并不知情。
记者:“拆迁之前是否有报给政府,是否通知过当事人?”
李先生:“昨天没有与街道有接触。我们内部讨论了很久,工程已违约两个月。之前的诉求不能满足的话,只能用快刀斩乱麻。但是我们会对收尾工作进行妥善安排,针对每户人进行协商,包括他们的损失都会赔偿。”
记者:“很多村民说他们的首饰财物都在房屋里,你们要怎么界定赔偿?”
李先生:“我们昨天进去,就对每个房屋进行取证。我们在这行这么多年,不可能没有准备。”
记者:“你们是否考虑过特殊行为,会给村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
李先生:“我们充分考虑过。所以刚说的取证只是其中一项,我们做了那么多年,整个过程中,都知道要怎么预防和处理。比如要对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做到保证,事后协议的尽快达成……”
记者:“2011年国家就明令禁止强拆。你们作为拆迁公司,对这些法规法律是否知道?”
李先生:“总是冲在一线,对规定没有太多了解。”
观点
协商无果并非无法可解 强制拆除早已明令禁止
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多条规定和要求,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关于赔偿的规定中,就补偿方案无法达成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先报请政府,按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后,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构成强拆的行为,相关单位需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甚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依法进行处分。而如果情节严重则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对赔偿协商的这类问题,国家还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此类问题中有权实施强制拆除的只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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