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警方被驳回 法院:超法定起诉期限
张先生称,经过协调,阆中市民政局可以为其办理婚姻登记,但两人一直想在青白江区办理,却遇到麻烦,“今年8月还去咨询过,没有办成。”他称,因为当时他正就此事跟阆中市公安局、杜某打官司。
今年7月14日,张先生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阆中市公安局,杜某作为第三人出庭。他要求立即纠正给杜某使用身份证号码的错误,并赔偿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等损失4万元,赔偿侵权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每月500元的精神抚慰金。
9月14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是被告于2004年11月28日所为,且是不涉及不动产的其他行政行为,原告对该行政行为起诉届满期限是2009年11月27日,因而张先生于2015年起诉超过了法定的5年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因此驳回全部起诉。
接到裁定书后的第4天,张先生选择了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之前没有提起诉讼,是因为我完全不知情。”
阆中市公安局
证实被人冒用 曾希望协调解决未果
“2004年,杜某办结婚证,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时,冒用了他(张先生)的信息和身份证号。”8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阆中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武,他称,“在这个环节上,派出所开具这个证明,肯定是有工作失误的,不用回避。”他称,张先生与杜某曾就此事协商,但张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过高,对方觉得无法满足,没有达成一致。今年,张先生提起了诉讼,“超过了诉讼期限被驳回,而且2007年杜某用自己身份信息重新办理了结婚证,侵权也终止了。”
何武称,公安部门尝试主动解决问题,当地民政部门也承诺可以为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不愿在阆中办理,“他说在青白江办不到,公安和民政部门出具了证明,我们也各方面帮他疏通渠道,是可以办得到的。”他称,也曾提出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但张先生经济上的诉求过高且没有依据,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目前只有按照法律程序来裁定。
冒用者杜某
“占用他的身份证号,是我不对”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到杜某,他承认,“占用他的身份证号,是我不对”,但否认了改小年龄一说,称是当时派出所弄错了。他称,2007年自己想把户口转到新都,觉得重号“要不得”,到公安机关更改了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已变更,后又到当地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证,以前的证件已注销,不过在民政部门的系统上仍保留着,导致2013年张先生在办理登记时无法进行。
“我当时想的是,我和派出所一起给他些经济补偿”,他称,但对方提出的额度太高,难以协调。
最新进展
他表示暂缓办结婚证
先打官司 希望索赔10万
8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陪同张先生与女友来到青白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情况后建议,两人将所有材料准备充分,再携带阆中公安、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后,来登记处办理。
“我们需要备案核实,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证实杜某已停止使用该身份证号,现在这个号码只有他(张先生)一人在用。当地民政部门在注销杜某原有身份证号登记信息时,也应该有个回执单,作为证明。”工作人员称,届时会在核实备案后予以办理,“在办理的过程中,点击全国审查,通过系统自动审查,如果有重号等情况,会自动跳出提醒,如果没有跳出,就可以完成办理。”
昨日,张先生表示,他决定暂缓办理结婚证,一方面女友的身份证拿去报名驾校,没在身上。另一方面,他已上诉继续维权,希望先等官司打完。他称,这些年为此事奔走,造成差旅费、误工费等,以及精神损失费,希望索赔10万元,“我们在做装修行业,很多业务都为这个事情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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