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国际新闻界》上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去年8月被这家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公告系抄袭之作,2013年获得博士学位的于艳茹一夜之间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从那时起,她一直在为保住自己的博士学位做说明,做申诉,今年1月,她的博士学位被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不服,将母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北大《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天(1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在于艳茹看来,这起事件已经由“抄袭门”,转为“学位门”、“维权门”,她对媒体表示,要维权到底,要回自己的“博士帽”,摘掉所谓“学术混混”的帽子。那么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于艳茹的诉求是什么?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称,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于艳茹发表在该刊2013年第7期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当时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几乎是全文抄袭,除了提要和结语是她的话,都是完全从那本书上抄的。抄了就得揭发你,这有什么不对呀?就应该揭发。
《国际新闻界》编辑部决定,5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将其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刊物官网,并通报其相关单位。
同行偶然发现、举报、期刊揭发,一时间,此事成了备受关注的“学术造假”现象的典型。
人大新闻学院副教授刘海龙介绍称,Peer Review同行评监是国际期刊的通用做法,文章在杂志上一旦发表出来,不光是这个领域,所有人都能看到。应该要珍惜自己的名誉,这个事件就是很典型的。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工作组和专家组,对此事开展调查,今年1月9日召开的北大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其中写道:“经查实,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强硬主张揭发抄袭的《国际新闻界》主编陈力丹教授对北大的处理结果,当即表示不认同,认为北大处理草率,没有考虑给于艳茹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陈力丹表示,取消博士学位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博士论文并没有抄袭。尽管在申报博士论文时使用了这篇文章,但申报博士学位的条件很多,包括课程要达到合格以上,发表论文只是其中一项。抄袭行为是应该被批评的,也要有处分,但这样的决定有些草率了。
今年3月13号,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二审”结果,持原处理决定。北大历史学教授高毅是于艳茹的博士生导师,对自己的学生比较了解,他认为北大一直是比较注重学术规范的。于艳茹问题的出现,是“有隐情”的。
高毅说:“她喜欢写一些传媒文章。有时候弄得传媒文章跟写文章分不清楚,有些不讲学术规范。传媒文章就是普通介绍知识的传媒文章,不是传媒学文章,研究文章,一般不需要遵守史学学术规范,不是说每一句话都要给出处。这是她个人的特点造成的。”
向北大“申诉”不行,于艳茹提起了行政诉讼。她在起诉书中认为,北大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决定书在实体上超越职权,北大适用的《学位条例》中没有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而北大并未发现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
于艳茹表示,那篇文章发表于毕业之后,而非在校期间,所以北大无权因那篇文章处理她,乃至撤销她的学位。这篇文章与学位无关,尽管她曾将那篇文章列为学位申请材料,但并不是必要条件,甚至不是有效条件。
于艳茹还在起诉书中指出,涉案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她还认为北大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艳茹告诉记者,她毕业前写了两封电子邮件告知杂志社,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发稿,署名单位需要改成未来工作单位,杂志社没有改,也没有告知我。她学业表现一贯良好,科研成果较多,这篇有问题的文章属于无心之过。
于艳茹还认为,北大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她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她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侵犯了她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这个决定送达本人和正式生效前,北大便通过媒体予以新闻报道,属于违法。
于艳茹能否通过诉讼要回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将作出哪些回应,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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