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男子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买了套房子,后来现任妻子支付了32万取得该房产50%的产权。如今,前任妻子知情后提告讨房产,男子最终未分得一点份额。
还未和前任离婚时,林志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不知情,双方未就此房产进行分割。10余年后,前妻意外发现了该房产的存在,前任与现任的“抢房大战”拉开序幕。最后,前任、现任将房产瓜分,林志不享有任何份额。
纠纷
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
与前夫林志离婚10余年,陈香才意外发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志还有另外一套房,两人离婚时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如今,这套房刚被拆迁,前夫和其现任妻子方梅乐享其成。
陈香和林志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前2个月,林志购买了该房产。
一想起这事,陈香就有种被骗的感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梅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香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现状
现任付32万元取得产权
庭上,双方就陈香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陈香提出,讼争房屋购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虽当时登记在林志一人名下,但她也应该享有该房产份额。事后,林志未经其同意将讼争房产的50%赠予方梅,赠予应该是无效的。“房子有一半是我的。”陈香说。
对此,林志未提出异议,但现任妻子方梅发话了。方梅认为,陈香和林志离婚时,已经协商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并无争议。另外,在此房屋问题上,方梅也付出了32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合法有据且产权证上明文确认自己占有50%份额。方梅还提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离婚后可再申请分割
正如方梅所言,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提起诉讼是有期限的。
思明法院法官旷洁玉介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前者,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提起诉讼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是离婚协议中提及的财产,一种是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财产。第一种情况中,针对离婚协议中已提及的财产,一方若有异议,可在一年内请求再次分割。而针对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部分,一方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也可申请再次分割,但法律规定,必须在当事人发现侵权之次日起两年内。10年后请求分割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此前双方对这部分财产处于默认、搁置状态,前妻并未认为侵权。
另外,旷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未明确各自份额的视为共有,不区分比例,任何一方都不得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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