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布以来,有人对其设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三个行政许可提出质疑:一方面有人批评《办法》是沿用了落后的法规设定这三个许可,另一方面也有人批评设定这三个行政许可没有上位法依据。
一、《管理办法》是否沿用了落后的行政法规
批评《管理办法》的三个行政许可设定沿用了落后的行政法规,是指沿用了国务院2004年的《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两条规定确定了《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不包括“出租车客运”(即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客运),只调整道路客运经营(七座以上的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因此,把《道路运输条例》作为上位法依据,对《管理办法》进行评判是错误的、不准确的。
二、《管理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
批评《管理办法》的三个行政许可设定缺少上位法依据,是“在尚未形成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将其‘回归’到传统出租汽车管理模式”,是设立地方政府许可的规定,属于增设行政许可的性质。
交通运输部201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包括巡游式和预约式出租汽车经营方式,前者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出租经营方式,后者是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网络预约是目前预约方式中最先进的一种,依靠这种方式有偿承接客运的车辆,其本质依然是“将乘客位移”的出租汽车。国务院2004年412号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了三个行政许可项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因此,《管理办法》设定的三个行政许可是有上位法依据的。
将网约车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的原因有: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资格、资质的事项;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因此,《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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