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王文炳的一生似乎都在“纠错”,因为一次酒后斗殴,他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羁押看守所。在等待法院审理期间,王文炳害怕担责,选择逃跑。十几年后,做过整形手术的王文炳再次出现在警察面前,坦白过去的种种。昨日,省高院公布对王文炳的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
酒后斗殴伤及他人主动投案检举他人
1993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王文炳同朱某某、王某、唐某某(均已判决)在金昌市金川区某冷饮摊喝啤酒至凌晨零时许。因邻桌人乱扔空啤酒瓶,王文炳一伙与对方发生争吵、殴打。互殴中,被告人王文炳掏出匕首分别朝赵某某、周某某胸部各刺一刀,其他几人也对赵、周进行殴打。当王文炳团伙逃离后,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脱险。
经鉴定:周某某系右肺及心脏贯通刺伤,形成开放性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赵某某外伤性胃肠穿刺伤,肠系膜穿刺伤、血肿,大量内失血造成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为重伤。
1993年6月22日,王文炳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检举同案犯朱某某等人盗窃的犯罪事实。
逃离看守所整容改名十几年后再次自首
1993年7月2日,王文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在对被告人王文炳、朱某某、王某、唐某某4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期间,王文炳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于1995年8月11日在金昌市看守所组织人犯外出劳动午休期间趁机脱逃。
随后,王文炳进行整容,化名“王尉桥”并办理相关身份证明,先后在云南、北京等地居住生活。2013年11月24日,王文炳从北京返回金昌市,第二次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判其五年半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王文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王文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揭发他人盗窃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半。
一审宣判后,金昌市检察院抗诉及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文炳量刑畸轻。省高院二审后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文炳的定罪及犯脱逃罪的处刑部分。二、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文炳犯故意伤害罪的处刑部分。三、被告人王文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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