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中国巴基斯坦企业家国际研修班围绕法律与标准事务展开深入讨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于宁,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黄宁宁,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谭晓东做主旨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局长、蓝迪国际智库项目办公室主任王镭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科院蓝迪国际智库项目专家委员会主席赵白鸽,巴基斯坦参议员,参议院财经委员会主席萨利姆•曼迪瓦拉(SaleemMandviwalla),巴基斯坦驻华使馆公使穆塔兹•扎拉•布洛奇(Mumtaz Zahra Baloch)等出席。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进程,将欧亚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联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在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与投资、金融平台打造、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诸多领域,但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历史文化、法律制度、标准体系的不同,必将面临境内外诸多法律与标准问题。法律与标准领域的合作,将为实现中巴企业间的共商、共建、共享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局长、蓝迪国际智库项目办公室主任王镭主持会议
识别和化解风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于宁介绍,首先,“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6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于宁发表主旨演讲
其次,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或者通过颁布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导致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增加。
第三,也存在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风险。许多沿线周边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些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同时,有的东道国也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就意味着在针对这些国别的投资项目的争议相关的国际仲裁中,即使取得有利于中方的裁决,但在获得东道国法院对这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得仲裁结果难以落实。
第四,由于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民族、文化、自然环境的差异,还需要特别关注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收、贸易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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