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驾驶员王强将行人陈凯撞倒,双方都受伤致残,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双方相互告上法庭。10月1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南充市嘉陵法院获悉,经判定,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驾驶员王强赔偿行人陈凯40992.02元,陈凯赔偿王强44276.46元。
2014年5月10日晚上8点30分,王强驾驶摩托车从嘉陵区某啤酒厂出发,行驶至嘉陵区燕京大道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撞上正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陈凯等三人,导致王强、陈凯两人以及车辆均受伤。
事发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王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凯某负次要责任。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王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凯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且都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致残,王强、陈凯两人均将对方告上法庭。
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强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后遗轻度智力缺损,属九级伤残,颌面部损伤后遗轻度张口受限属十级伤残,而陈凯为面部损伤后遗瘢痕,属九级伤残,但驾驶员王强比行人陈凯的伤势更为严重。
近日,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定王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凯经济损失40992.02元,而陈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强经济损失44276.46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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