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
嫌疑人家属
“没想到垃圾桶里是自家小孩”
前日,记者来到万红宇案发时居住的大兴区黄村镇婆家走访。多名邻居仍记得去年婴儿被弃垃圾桶一事,但对万红宇及其夫家并不十分了解,只知道孩子被发现后没能救活。
万红宇的公公李先生说,儿媳出事后,老伴和儿子每天起早贪黑到玉泉营附近的冷冻厂工作,自己在家照顾孙子。孩子如今已两岁半,一年多没看到母亲了。万红宇刚被捕时,孩子常屋里屋外地找母亲。
李先生说,孩子还有半年就上幼儿园了,到时他也能每天跟着老伴和儿子到市场干活。目前,他最大心愿就是希望儿媳早日回家。
据李先生介绍,儿子和儿媳三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儿媳婚后一直未外出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孩子。
李先生回忆,案发当天早晨,他7点左右外出买早点时,听见家中卫生间有流水声。“我以为她在洗澡,就直接出门了。”李先生说,9点左右他回家时,家中被收拾得干干净净,垃圾也都扔了。
“没留意过儿媳怀孕,警察来家里时,我很意外。”李先生说,儿媳嫁过来后,一家人相处融洽,儿媳比较懂事,也会经常帮忙做些家务。儿子每天工作特别辛苦,回家后与儿媳话不多,儿媳平时也常回娘家住,但夫妻俩之间没什么矛盾。
“那天我下午出去遛弯,听人说垃圾桶里发现一刚出生的孩子,我还骂呢,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自己家的小孩。”李先生说,儿媳出事后,家人也曾埋怨过她,但“要问我谅解不谅解,我还是谅解”。
释疑
丈夫写谅解书能否成减刑依据?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存在伤害孩子后又抛弃孩子的行为,应与其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经济压力大、被告人年纪尚轻不愿意抚养孩子等原因有关。此外,从本案被告人对待孩子的行为来看,例如用竹签、剪刀等工具扎孩子,其主观上属于故意杀人而不属于遗弃,所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葛磊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中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以及“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虽本案的被告人属于被害人家属,但同属于被害人家属的父亲出具的谅解书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