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官员: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频发期 平均每天1-2起专家:很多污染事故由生产事故引发
加强污染损害评估以追责
环境保护部官员近日表示,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已经进入高发频发期,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10月17-18日,由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承办的“2015中达环境法论坛”在京举行。与会专家提出,要在完善立法、积极司法及努力提高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等多个方面,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现状
平均每天发生1-2起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部官员在会上表示,当前,我国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突发环境事件已经进入高发频发期。
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天发生1-2起突发环境事件。
“类似天津港爆炸这类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在会上提出,预防这类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危害的有效方法是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制度。
目前,《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不清,部分地方政府对于跨界事件相互推诿,还有部分地方认为重特大事件由上级政府组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不及时。
与此同时,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界定不清,部分地方政府要求环保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所有任务,大大超过环保部门的能力;还有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对法定职责把握不清,导致屡被追责。
在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看来,生态环境问题与疾病类似,可分为“病在肌肤、病在腠理、病入膏肓”几种。大气污染、海洋和噪声污染、雾霾都属于“病在肌肤”,只要及时治理可以很快见成效;地表水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污染、荒漠化、农药和一般化学品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属于“病在腠理”;“病入膏肓”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生物多样性锐减和生物安全失控、地下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这三类问题之间可以转化,因此制定治理规划或立法时,一定要根据三种生态问题的类型和状况,区分轻重缓急,按部就班开展工作。
去年移送污染犯罪案件两千余件
与会的环境保护部官员提出,应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入手,加大对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传统意义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往往强调的是事件应急处置,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评估不够。许多突发环境事件未能开展损害评估,致使未能有效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甚至出现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行政处罚大大低于市场预期导致企业股票涨停的怪现象。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评估都有明确规定,该官员表示,“损害评估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贯彻好、实施好,尚有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数据显示,2013年,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地方政府部署,组织开展了10起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损害评估工作,占全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数量的67%。
2013年,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706件,2014年是2180件,相当部分案件都是以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作为重要依据的。
建议
环评、安评等应由一个中介机构完成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应从突发事件的背后为这些“紧张”关系找到法律出路。
孙佑海教授建议,要从重大事故中积累经验教训,很多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体性。
应整合现有安全、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涉及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独立的重大事故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应对处置体系。同时,制定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法。
应鼓励一个中介机构对同一个项目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消防安全预评价”等工作,现在是由很多部门分头来做这些工作,每个部门之间又不通气,直接影响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其他观点
国家领导人关注环境问题
周珂教授表示,生态环境问题是国策层面的问题,与普通的经济、法律问题不同,一般人很难对其有深层次的或超前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无论是在国内主持重要会议、考察调研,还是在国外访问,常常强调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有关重要讲话、论述、批示近百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APEC蓝”等习式生态词汇广为人知。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访问时说,“我们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社会的和谐,通俗的讲就是要‘两座山’: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2015年两会期间,习近平对“两座山论”又做了进一步阐发,“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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