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永(男,海口人)从事机票销售业务时,留有李东、张强(两人均为化名)的身份信息并得知他们的海航金鹏卡积分未使用,便登录网站篡改两人账户信息并修改密码,之后多次拨打服务热线,将他们账户内的积分先后兑换成43张免费机票和39笔奖品,总价值近7万元。日前,海口中院二审以犯诈骗罪判处其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陈某永在海口从事机票销售业务,在工作过程中,他与李东、张强建立业务联系,因而留有两人的身份信息并得知他们的海航金鹏卡里程积分未使用,遂于2010年2月2日和2010年4月10日,通过致电海航金鹏俱乐部会员热线950717或登录网站的方式分别将卫某某的88006×××××(同10006×××××)账户、罗某某的88039×××××(同70039×××××)账户的原登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改为自己的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个人邮箱,后并多次修改密码。之后陈某永多次通过致电950717热线人工服务使用李东、张强账户内的积分兑换免费机票,通过网站兑换奖励品,其中共使用674000积分兑换免费机票43张,共计价值67400元,使用13616积分兑换书包、腰包、刀具、密码锁、拉杆箱、毯子等奖品39笔,共计价值2050元。
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4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永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永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为67400元的证据不足,不应按照1积分等于0.1元来计算其积分兑换的机票价值,应按照全价机票价格的四折来计算积分兑换的机票价值;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694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陈某永数10次骗取海南航空有限公司财物,给该公司造成6万余元损失,故其上诉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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