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男童在“黑幼儿园”内就读时摔骨折,父母接其放学时方发现此事,并送入医院治疗。10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少年庭通报了该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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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童摔骨折 “黑幼儿园”内学生安全引堪忧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10-20 15:46

  三岁男童在“黑幼儿园”内就读时摔骨折,父母接其放学时方发现此事,并送入医院治疗。10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少年庭通报了该起案件。本案法官认为,当下在“黑幼儿园”内就读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家长莫要一味贪图便宜而牺牲了孩子的安全。

  据了解,本案受害者小新(化名)是一名三岁男童,因其父母平时上班较忙,无法加以照看,便将其托管于小区附近的一家幼托所内。

  该幼托所为本案被告李某开设,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幼托所场地系李某向他人租借的一套房屋,内仅有三名成年工作人员。某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小新在幼托所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并放声大哭。

  之后李某将小新带去附近的一家小诊所检查,医生说孩子可能骨折了,李某试图打电话告知小新的妈妈张某,但没能打通,在未给小新治疗的情况下,李某又带小新回了幼托所。

  临近五点钟,张某来接小新放学,发现小新正在哭,才知道小新受伤的事情,并立即将小新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新因此次事故造成左胫腓骨骨折,治疗期间,被告李某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

  后小新父母带着小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小新需伤后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限三个月,小新妈妈张某多次向李某讨要护理费、营养费等无果,便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小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将其送入被告李某开设的幼托所内,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虽该幼托所未办理工商登记,但被告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扔应对小新在幼托所期间负有监护义务,应承担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责任。现小新在幼托所就读期间受伤,而被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小新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法官表示,当下,在“黑幼儿园”内就读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黑幼儿园”因其价格低、无门槛,对很多工作忙、收入少又没时间照看孩子的工薪家长,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极具吸引力,但这些无办学许可证的托儿所、幼儿园往往硬件设施不到位,场地活动空间狭小,工作人员既不充足也不专业,未经消防、卫生部门审查便挂牌经营,存在诸多隐患,易发生安全事故。

  在此,法官呼吁广大未成年人家长,谨慎选择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莫要一味贪图便宜而牺牲了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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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周春晓 杨颜慈] [编辑:吴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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