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开庭审理了宁夏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杨有明受贿一案。杨有明被控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有明利用担任姚叶和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处副处长、处长,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4万元,以及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万元。杨有明还利用担任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价值人民币40.98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案发后,杨有明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上缴赃款306.38万元。
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杨有明刑事责任;对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杨有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属自首。
庭审中,杨有明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其辩护人认为杨有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杨有明减轻处罚。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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