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九九”重阳节。南阳市中院发布了一些涉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包括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
【案例1】
子女工作忙
父亲起诉“常回家看看”
孙大爷的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他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住不习惯。回到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他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个子女每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他道歉。
释法:法律规定要常看望老人
镇平县法院庭长郭云铁介绍,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案例2】
哥俩签协议分别赡养父母
法院判无效
2011年,邓州市的孙大和孙二(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孙大赡养父亲孙大爷,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
2013年9月,孙大爷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
释法: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邓州市法院庭长王冬泽介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案例3】
老人再婚,子女阻拦
家住镇平县城的陈先生,2012年老伴去世,2014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女士。没想到,再婚遭到子女们的极力反对。
释法:
老人再婚应明确子女赡养义务
老年人再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镇平县人民法院庭长杨正武建议,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再婚时,要将双方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以减少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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