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率先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决策、社会融资支持、招商引资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要求各单位依法查询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防范决策风险。按规定,失信企业或个人将被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
记者从省金融办获悉,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和《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文件,并启动“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目前一期已基本完成,建立“信用海南”门户网站,整合了30余万条企业信息,其中不良信息4万余条(主要是欠税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良好信息0.8万余条(主要是纳税A级信息),项目最终完成可实现31个省级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形成动态的、完备的信用信息库,完善信息系统的应用。
《意见》的出台明确我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要求,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
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发行债券、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社会组织评估、推荐享受信贷支持政策等涉及政府投资或社会融资的管理服务工作中,应用信用报告,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风险。
《意见》还要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过程中发现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要依据《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进行奖惩。对于守信行为,要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于失信行为要采取公告、降低其行政事务便利性、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加大其失信成本,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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