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证实:房产原为已故老人儿子所有
华商报记者从莲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处获悉,这份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赠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且持有房屋的产权所有证书,证书编号也是合法有效的。
华商报记者设法联系到了已故刘老师的儿子刘××,他谈及此事时,也很无奈。“这套房子是我早年购买的,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与老父亲无关。雷老太当时刚来,也只是来照顾我父亲,并没有谈及俩人结婚的事,我跟老太太也没有任何关系,那个时候我40多岁了,我也没有赡养义务。后来他们俩领证了,我想这也与我没有关系。现在,我孙子上学,每天要从西郊赶到西七路附近,太辛苦,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我才把房屋办了赠与手续,给了儿子,结果儿子一直住不进去,对我也颇有怨言。”
对已故老人留下的“身后小事”字条,老人的儿子刘××说,这个字条上他没有签字,也没有什么说服力,“这是我的房子,就算是我爸,拿我的房子跟别人说事,这也不合适。”
房主说法:“奶奶”回自己的家最好
受赠人刘×承认,是他找人换了锁。“19日中午我跟奶奶说,希望她早点把东西搬走,我想换锁装修一下。当时她同意了,并且说她会找朋友家借住,所以我就换了锁。”
刘×回忆道,雷老太到习武园来照顾身患疾病的爷爷时,他快初中毕业了,他一直认为雷老太和爷爷之间是雇佣关系。“直到最近我才知道她和爷爷领过结婚证。但不管怎么样,我现在希望能拿回父亲赠与我的房产。”
刘×说,他当时在习武园这里住,住的也是父亲的房子,平时花费大多都是父亲给的,爷爷有时也会给一些。雷老太只是给他做饭,但时间不长他就上高中住校,后来大学毕业工作在陕北,在这儿待的时间很短,谈不上受雷老太的养育。
“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现在每天要从西郊赶到西七路上学,很受罪。现在她住在这里不走,我们都很苦恼。”刘×说,“我不是胡搅蛮缠的人,或者她给我说个期限,大家商量也行,但这样耗下去对谁都没好处。”
据刘××说,从2003年开始,父亲每个月都给雷老太存1000元,“后来物价上涨,就约定每年再多给5000元,加起来数目也不少,足以让她养老,希望她拿着这些钱安心回家养老。”雷老太也承认,老伴曾经给她存了些钱,但数额与刘××说的相去甚远。
刘×和刘××都表示,雷老太现在年事已高,缺少人照顾,一个人住在这里也很不安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万一老人出现意外也不好,“现在最好的结果就是让雷老太的亲生儿子将她接回自己家。”
专家说法
法律上,老人儿子处置自己房产无过错
但建议适当给老人缓冲期,为她提供个可过渡的地方
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武在分析这个案例时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雷老太与已故老伴刘老师领结婚证时,刘老师的儿子刘××已经40多岁了,是成年人,且刘××的儿子也上初中了,所以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在这种家庭关系上,相互之间未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雷老太未对刘××尽抚育、抚养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被赡养扶助的权利。刘××处置的是自己的房产,从物权法上讲,是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儿子,行为合法有效。
从道义上分析,虽然有人说雷老太在生活上照顾了刘老师近20年,但深入分析一下,刘老师有自己的退休金,不管多少,他还是拿出一部分给了雷老太,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农村妇女雷老太而言,也是一种经济上的照顾和补贴。上了年纪的老人,其实更多的是彼此间相互照顾、扶助。因此在评判这件事时,我们虽然同情弱者,但不应该进行道德绑架,应该多一些劝导,让老人尽早回归自己的生活。
陕西省天语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中心主任陈凤山表示,从法律上讲,老伴去世后,雷老太可继承刘老师的部分财产,包括存款、房产、抚恤金等。雷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从法律上,子女应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雷老太和刘老师结婚时,对刘老师的孙子的照顾行为,只是道义上的做法。
陈凤山建议刘老师的家人可以适当给老人一些缓冲期,适应老伴离去后的伤痛,毕竟俩人在一起生活那么多年,看到现在的房子,睹物思人,情感上难以割舍也是可以理解的。其间给老人提供一个可以过渡的地方或一些物质上的帮助。
最后,陈凤山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好的结果是让雷老太的亲生子女早日将她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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