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某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张某,跟外省籍女子刘某到宾馆开房发展成情人关系。后因关系恶化,刘某以公开两人的情人关系、发裸照上网等为由要挟,先后向张某“借款”143.9万元。10月16日,兴宾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底,时任来宾市某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来宾市认识了30来岁的湖北省石首市籍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来两人关系恶化。2013年5月上旬,刘某用手机向张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就是张某和其在宾馆开房时,张某躺在床上的照片。从那时起,刘某多次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形式,以公开两人情人关系、发裸照上网等手段要挟张某,先后敲诈勒索共143.9万元。直至2014年11月,刘某发了张某女儿的照片到张某手机上再次威胁要钱,张某才选择向警方报案。而受此事件影响,张某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务。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某辩称她与张某是情人关系,认为相互争吵很正常,属于情感纠纷。同时,她和张某长期有金钱来往。其中有60至70万元,是她向张某借的款。她认为自己没有对张某实施敲诈勒索。刘某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法院判其无罪。另外,两人是情人关系,在两人相处期间,张某多次把钱打到刘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将钱取出,是让刘某帮其洗钱。
对于两人的辩护,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的手机已不保留有其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上旬期间,发给张某的威胁短信内容,但张某手机保留有。另外,刘某的手机至今还保留有其于2014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期间威胁张某的短信内容,与张某手机上保留的短信内容完全一致。张某被威胁后,到银行转账的时间和钱款金额,与刘某银行账户收取钱款的时间和数额相互吻合,且与刘某供述的发送张某女儿照片等威胁内容相互印证,认定刘某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犯罪事实。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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