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15年10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伦敦白金汉宫会见
英国工党领袖杰里米·科尔宾。
二、中华法制文明对现代西方法制形成有重大影响
在世界法制的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制不仅起源早,且长期居于发展的前列并对西方法制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以秦律与西方早期封建法典相比,秦律不仅在时间上早于西方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一千多年,而且在内容上,也是还停留在习惯法阶段的《撒利克法典》所无法相比的。尤其是作为中国封建法典典范的和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的《唐律》,更是为周边国家所长期取法,起到了母法的作用。例如,日本天智天皇时期制定的《近江令》和天武天皇时期制定的《天武律令》,便是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的。至于在日本法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无论篇目与基本内容都取法于《唐律疏义》,只是作了一些删并而已。
日本著名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升在其名著《唐令拾遗》中称:“古代中国法律在地域及民族方面,皆曾影响于四方。耶林谓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中国于东方古代亚细亚亦曾一度以武力支配之,一度以儒教支配之,一度以法律支配之” 。这种以中国为传播原、辐射周边国家的法律传播是单向的,是以中国强大的国力、高度发达的文化为支持的,它使中国刑法走出了中国的地域版图,从而具有世界的意义,是中华刑法发展史上一次以输出为特征的国际化表现。
古希腊最早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作为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柏拉图在其早期崇尚贤人政治思想就有中国的儒家法制思想的影子。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是,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确而富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后来,他参加了叙拉古的贵族政治斗争,推行“贤人政治”失败了。于是,在他晚期著作《法律篇》中,观点略有改变,转而认为:人类一定要有法,并遵守法律,否则将如野兽一般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又一位杰出思想家。在古代西方,第一位坚定地主张法治并系统地论述法治问题的思想家应属亚里士多德,他的许多思想与中华传统法制核心思想相通。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认为国家事务有时可能会依仗于执政者的才智,但其才智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执政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些思想与《管子·明法解》所说的“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相通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段对“法治”所做的经典性解释,既有概念上的缜密分析,也有理论上的广博诠释。由此演绎、扩展开来,形成了历两千余年的辉煌的法治学说史。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首先应当是良法。这里所说的良法是指:为了公众利益而非为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律;是对自愿的臣民统治的法律,而非靠武力支持的恶法的专制统治;是可以维持城邦政体久远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任何专制的人治统治下的法律都是恶法,民众可以服从良法亦可以服从恶法,但恶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因此,虽能实现法律统治,但终不能导致法治。《韩非子·守道》上说:“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其次,法律必须具有崇高的权威,应当为民众所普遍遵守。《管子·明法解》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普遍遵守法律的观念,应该说是古希腊哲人法治思想中的一大精华,这一观点最早由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种思想,并进一步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为了人人都能自觉守法,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强调教育的作用,在他看来,即使完善的法制得到全体民众的认同,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促使公民将其转化为内在的思想情操,企望公民守法的目的也无法达到。
中国法律对于近代西方法律产生了影响,是当代国际法学界的共识。例如,曾经跟随马嘎尔尼出使中国的英国贵族斯当东翻译了清朝法典《大清律例》,他认为,中国法律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很多地方是可取的,值得西方国家借鉴。他说:“中国法律……甚至对于我们这些幸运的、开化的西方国家,也许也是值得效的。……与我们的法典相比,这部法典的最伟大之处是其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行文简洁,像商业用语,各种条款了当,语言通俗易懂而有分寸……我们还没看到过任何一部欧洲法典的内容那么丰富,逻辑性那么强、那么简洁明快,不死守教条,没有想当然的推论。”美国汉学家C·莫里斯、布迪在他的著作《中华帝国的法律》中也指出:“与西法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更加人道、更加合理。”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巨匠孟德斯鸠、伏尔泰、莱布尼茨等人,都介绍了中国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文化。
由于周边国家的法律长期效仿于中国法律的系统,加上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文化上的先进性,中国法律的系统被世界公认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的划分中,或划分为五大法系,或划分为七大法系,但无论怎样划分,中华法系都是组成之一。可以说,中华法制文明对于世界法制、特别是西方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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