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截至目前,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922件,全部推送给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0家联合惩戒合作单位。
时隔数月,各单位通力协作,采取积极措施并取得明显实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将922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全部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严格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从严管理措施;国家网信办协调主要新闻网站对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公安部所属边检机关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443人次;全国总工会在评选表彰全国劳模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时,把被推荐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首要审查程序和一票否决条件,今年五一全国劳模评选时,因税收违法行为撤换了一名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负责人;征信部门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等单位在融资授信时参考使用;工商部门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让失信者接受社会监督,并使当事人在企业任职中受到相应限制;海关总署对36家已在海关注册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由风险管理部门布控、实施高比例查验。
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证监会、交通运输部、食药监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也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纳入到“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等内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涉及本部门所管理经营活动的,分别采取加大检查频次、加重处罚力度、限制其准入资格等惩戒措施。国家信息中心也将建立统一的联合惩戒黑名单数据库,为部门之间黑名单信息共享和交换提供服务。
21部门联手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真正使税收失信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下一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提供税收违法“黑名单”,提高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效率,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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