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0月24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方茜郭莹)10月2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三亚豫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豫新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豫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豫新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依法对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上诉人三亚豫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涛进行处罚,共计罚款60万元。通过对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严正警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彰显了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诉讼和诚信社会建设。
本案中,三亚豫新公司上诉要求撤销(2014)城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改判郑州豫新公司赔偿因违法错误查封导致三亚豫新公司已支付的150万元逾期办证违约金。其理由是,郑州豫新公司在另案中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三亚豫新公司名下的六套房屋,导致三亚豫新公司无法依约为购房人办理过户登记,三亚豫新公司向其中五户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50万元;且该案终审判决郑州豫新公司败诉,因此郑州豫新公司应承担因错误查封导致三亚豫新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三亚中院调取证据发现,三亚豫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四笔赔偿款(共计130万元),已于转账当日即全部退还至三亚豫新公司。庭后核实证据时,三亚豫新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并未实际支付到位无异议。关于20万元现金赔偿款部分,作为房屋出售方的三亚豫新公司,在知道购房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既不能提供收款的授权委托书相佐证,也拒不提供购房人联系方式给法院核实,郑州豫新公司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因此,三亚中院对三亚豫新公司已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损失的事实不予认定。经三亚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亚豫新公司在明知赔偿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支付凭证并起诉要求郑州豫新公司赔偿,也不主动如实说明通过转账收回赔偿款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且更具有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更大。该行为干扰诉讼、藐视法庭,严重影响本案的正常及时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亚中院作出(2014)三亚民一终字第612-1号罚款决定书,对三亚豫新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对杨涛罚款十万元,限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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