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男友贩毒被抓后,吉林女子张某被授意补办对方使用的银行卡,接着她将卡内39万元转至同事账户。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毒资,龙泉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某洗钱罪名成立,处罚金3万元。
张某1982年出生。早在2010年上半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秦某,彼此一见钟情,在秦某的追求下,张某成了秦某的女朋友。但不久,秦某因贩毒被判刑7个月,两人的恋情戛然而止。
秦某刑满释放后,重新追求张某,并再一次俘获张某芳心。张某原以为,秦某会改邪归正,就答应了秦某的求婚,欢天喜地地准备着婚礼。可是,秦某背地里却瞒着张某,继续做着贩毒的买卖。其间,张某不问缘由,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秦某使用。
到了2013年2月,张某突然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得知秦某再一次因贩毒被抓。当张某赶到派出所门口时,恰巧碰到秦某被民警带出派出所,押上警车。秦某趁张某在场之际,授意她补办之前使用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按照男友提醒,张某到银行补办银行卡,并得知卡内有余额39万元。
得知卡内有这么多钱,张某忐忑不安,她知道这些钱肯定跟毒品犯罪有关。为了将这笔钱转移,张某找到了同事,向同事王某借了一张非工商银行账户的银行卡。
王某在未被告知借卡原因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借给张某使用。之后,张某从秦某实际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内取出39万元现金,全部存入了王某的账户。在公安机关后期调查秦某贩卖毒品案的过程中,张某未将这39万元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秦某贩毒一案最终由浙江省高院刑事判决认定,以王某户名开户的建设银行卡内的39万元系毒资款,予以没收。直至今年4月7日,知道事情无法隐瞒的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同事的银行卡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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