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爆炸物用作非法采矿,案发后,两矿主企图让工人“顶包”,最终难逃法律追责。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荣海、陈沛沂、罗应发犯非法采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志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大妙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人员也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2013年11月,经群众举报,从化区公安机关在该区鳌头镇洲洞村一平房内,现场查获大量用于制造炸药的材料及疑似成品炸药,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罗应发、李大妙。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成品炸药属爆炸物。
同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从化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罗应发、李大妙。该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该案所制造的爆炸物均用于开采鳌头镇洲洞村一个名为“陆船坑”矿场的矿石。
经调查,该矿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矿区被非法开挖,破坏程度特别严重,已达到非法采矿犯罪的追诉标准,同时发现矿场还雇用了黄志成等6人参与非法运输爆炸物或非法采矿,但公安机关均未对上述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未对上述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立案侦查的理由。随后,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立案侦查,并逐一抓捕归案。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时,罗应发供认自己就是矿场主管。但该院办案检察官发现,罗应发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好,明显与老板身份不符合,且其供述疑点重重,不排除存在“顶包”可能。于是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幕后老板的追查,同时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和相关机制,积极协调和督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矿场被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
经鉴定,“陆船坑”矿区被破坏的矿产资源总量约1500吨,总价值达18万余元,相关人员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为将矿场幕后老板绳之以法,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到矿区周边走访知悉案情的村民、同案人家属,了解矿场运行细节,并多次远赴韶关监狱提审已经在服刑的同案犯,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还原事实的真相,巩固证据链。经过多方努力,矿场实际老板黄荣海和陈沛沂二人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而罗应发的工人身份也被证实。
2014年11月,陈沛沂、黄荣海相继落网。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两人均低头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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