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名男子孙某在与妻子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有财产100万元赠予“小三”陈某用于购房。得知真相的宋女士认为孙某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100万元。
无锡市南长法院26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孙某在与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数额巨大的款项赠予陈某的行为应为无效,且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100万元款项为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宋女士100万元。
据了解,2006年开始,孙某便与陈某保持着不正当来往关系。2010年中旬,孙某瞒着宋女士将100万元共有财产擅自赠予给陈某,帮助陈某购置了一套房屋。宋女士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权益,现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
被告陈某称,其与孙某在最近几年中一直都有业务往来,该笔100万元并非赠予,而是孙某归还的欠款,但并未提供证据。经法院调查,孙某确实曾转账100万元至陈某账户,其后,陈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购置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于陈某名下。
法院认为,孙某在与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数额巨大的款项赠予陈某,系无权处分,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100万元款项为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宋女士100万元。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宋女士对孙某的赠予行为不予追认,应认定孙某的赠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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