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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新规征意见半月 私家车能否当专车最受关注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10-27 07:22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车改革意见”、“专车新规”两个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接受“拍砖”半个月。截至25日,交通部通过各种渠道收到3220条意见。交通部相关人士透露,将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两个文件。

  三千余条意见集中在十个方面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本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广泛关注。

  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和电话等多种渠道,截至25日,半个月间,交通部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条。意见主要集中在10个方面,其中网约车的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巡游车经营权改革问题等最受关注。

  提出意见的既有作为消费者的乘客、从业人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专车”驾驶员,还有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专车”平台企业等经营主体,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

  关注度高条款将列入修改计划

  “领导几乎每天下午都组织一次碰头会,听有关意见征集的汇报。”交通部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半个月以来,交通部安排工作人员专班每天及时汇总梳理各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过程中社会反应强烈、关注高的条款会列入完善修改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中,将会从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评估。“修改完善肯定是要做的,但现在还没有结束征求意见,所做的还是修改完善两个文件的前期工作。”

  热点解读1

  “专车”应否允许私家车进入?

  从意见征集数量上看,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是公众意见反馈最为集中的内容,有600条。

  对于网约车车辆的性质问题,赞同和反对意见基本持平。赞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人认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在车辆保险、检测、驾驶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反对意见则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在具体车辆标准和条件方面,有人认为应坚持网约车车辆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的原则,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明确车辆标准,设置明显标识,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还有人建议可设定一定的营运期限,在期限内允许从事网约车经营,期限结束后退出营运。

  专家观点

  全程参与这两份文件制定的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浩介绍,“专车”是否可以允许私家车进入仍最受关注。大部分反对意见认为,从事专车运营就要将车辆性质转为运营性质,直接按照运营车的报废年限报废,这条规定不合理。

  “反对意见觉得,这是拦住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的最大障碍。”王浩说,反对意见主要是专车平台和专车司机提出,而支持的意见则大部分来自传统出租车行业的驾驶员。他认为,有些建设性意见值得研究,如有人提出应该结合专车运营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专车提供的是高端化的运输服务,车辆使用率不高,可以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热点解读2

  “专车”是否应纳入政府监管?

  涉及两类业态管理问题的意见有580条,主要围绕“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是否应作为两类不同业态分类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专车”管理方面的职责等。

  对于“专车”的管理,有人认为,“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可以管好的,政府就不应当管,不能借机揽权;有人认为“专车”给大家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隐藏并开始出现很多问题,不能由其任性发展,应当加快纳入监管;也有人指出,目前“专车”平台非法经营、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扰乱市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有人提议,应当全国统一许可和管理,地方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也有人建议,要管放结合,留出发展空间,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差别化探索和尝试;还有人对“专车”管理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合法依据对这类业态实施行政许可。

  专家观点

  王浩介绍,当初制定这项条款时,从合法性及道路运输的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将互联网预约出租车纳入行业管理,需要政府行政许可,是有法可依的,也符合国务院412号令,属于确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此外,从道路运输的行业性质来看,“专车”运营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王浩认为,两个文件给予互联网预约出租车发展留了很大的灵活政策空间,将许可权等交给地方,就是鼓励地方创新措施,先试先行。如果地方评估认为可以放开准入,那“专车”平台准入就不是什么问题。

  热点解读3

  出租车是否应实行数量管控?

  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的数量调控问题也是关注热点之一。

  有意见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实施必要的总量控制;还有意见认为,应建立更加灵活的运力调节方式,如“可探索发放一定数量附期限出租汽车运营临时牌照”等;也有意见反对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调控,提出应以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取消数量管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运力数量。

  专家观点

  王浩解释称,老业态巡游出租车在很多城市实施数量管控,这其中有市场放开的问题,也有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阻碍。所以此次的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提出“取消”数量管控,而是给各城市一个灵活的调控政策空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大城市运力规模大,放开数量管控会导致拥堵等很多社会问题,只能进行管控;而有些城市运力本身不足,就可以放开。“从交通角度来说,我们建议适度发展出租车。因为这并不是一种资源集约的绿色出行模式,我们不鼓励大部分人采用这种方式出行。”

  热点解读4

  出租车经营权应否明确期限?

  对出租车的经营权期限制,一些意见提出,希望在具体确定经营权期限时,能够给予较长的时间。还有意见指出,希望政府能够慎重考虑历史上个人投资高价接手的经营权,担心明确期限后,个人投资难以收回。还有人建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对新增经营权明确期限,对存量仍维持其原有永久经营权。

  专家观点

  王浩介绍,推进出租车深化改革指导意见中,出租车经营权的改革是一次大胆的突破。意见明确,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无期限经营权和有偿使用经营权。王浩表示,应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改革不能操之过急。

  王浩说,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地方政府推出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在一定时期确实为地方城市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目前,还有60%的城市在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当前大致的改革方向是不再增加新的有偿使用,逐渐改革以往的经营权。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超] [编辑: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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