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男房东林某因琐事与其房客发生争执,故意用开水浇向房客16个月的幼子,造成其重伤。该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7日,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林某,现年26岁,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至案发时独自居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里。林某因生活琐事对借住其住处的李某产生不满。2014年4月7日,林某在要求李某的妻子陈某代买早餐被拒绝后要求李某夫妇搬走。当天下午约2点,林某联系他人上门,欲变卖李某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某追至电梯口阻止,林某遂返回房间,将陈某关在门外,后用热水壶中的开水浇烫正在西卧室内床上的李某与陈某的儿子小昊(化名)的头面部、颈部、手臂等处。
经鉴定,被害人小昊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Ⅱ°~Ⅲ°皮肤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事发当时,小昊仅1岁4个月。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属分裂型障碍,案发及目前处于患病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14年4月,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2015年2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林某表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属实。其辩护人辩称林某有精神障碍,不能正确认识伤害后果的轻与重,主观恶意较轻,且其家人也支付了被害人17万余医疗费用,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的监护失责,对事情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故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对林某减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检察机关人员向鉴定人员询问后得知,林某虽具有非现实性的病态表现,但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对其做出伤害行为并无影响,评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宣判后,林某未当庭提出上诉。
被害人的父亲李永向媒体表示,比起判决,孩子的治疗才是他最关心的问题。据他表示,小昊已经做了3次植皮手术,目前还在医院治疗。
高昂的治疗费成为摆在李永面前的一道难题。他表示,他已经卖了老家的房子,但医生告诉他,孩子还需要100万左右的医疗费才能彻底康复。“被告人只在去年抢救的时候给了17万,之后就再也没出过一分钱。现在他(林某)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我们只能自己想办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鉴于小昊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后续将面临巨额医疗费用,法院正积极通过刑事司法救助渠道为小昊申请救助金,以帮助其尽早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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