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7日中午,张仁军冲进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持菜刀将护士秦女士砍倒在地。民警赶到后将张仁军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菜刀一把。10月2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仁军故意杀人案;被砍伤的秦女士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要求张仁军赔偿损失27万元。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仁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被害人秦某某经该院告知向五华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张仁军,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8201227255,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兔街乡青竹村三组。2000年10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仁军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内,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此次伤情达到重伤二级。被告人张仁军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仁军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军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立霞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张仁军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严惩处,判令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五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仁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由于被告人张仁军没有聘请辩护人,我院通过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张仁军指定了辩护人,并安排辩护人提前阅卷。
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五华法院依法传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知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我院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保护了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至当日11时10分许,庭审结束。
由于该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医疗系统代表约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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