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和王强于1983年8月在万宁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0多年过去了,家里的经济情况越来越好,两人能共患难却不能共享福。李梅说,王强变了心,在外面有情人并对她拳打脚踢。2014年,李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女方:生活好了,婚姻却没了
1983年8月,李梅和王强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李梅说,刚结婚那段时间,王强对她还是很好。1984年-1987年,长女王晓娜、儿子王晓磊和次女王小香相继出生。孩子的出生,让这个家本就很窘迫的经济更加艰难。“我向娘家去借钱,买来一辆加力车,让王强去跑运输,改善家里的经济条件。”李梅说。
“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话一点都没错。”李梅说,家里买了加力车之后,王强就去跑运输,家中的经济也慢慢好了起来。“没过几年,我们家就盖起了一栋两层小楼,楼下租给别人做生意。”
李梅说,经济条件好了,可王强变了心,对她也日渐生厌,生活中的一点小矛盾,王强也对她拳打脚踢。李梅说,因为家里的钱都在王强那里。近些年,三个儿女在王强的金钱利诱下,也疏远她。两年前,家人干脆不煮她的饭,把她赶到自家楼房后的小屋住。李梅无奈只好外出打工,两年来一直独自生活。
2014年,李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财产。李梅主张,将婚后建的两间两层的楼房一幢及附着土木结构小房当中位于西北面的一半房产分割归她所有。王强支付加力运输货车折价补偿款3万元,并返还代领她的征地补偿款22000元,支付2013至2014年所得楼房租金款的一半即15000元,还要王强承担在盖房时她向大嫂刘某欠款6000元中的3000元。
男方:未登记结婚,夫妻共同财产不属实
王强辩称,他和李梅在1983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李梅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属实。王强说,家中两层小楼建于2006年,其附着瓦房建于2008年,都是儿子王晓磊自建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梅所称的这辆加力车,已经是家里的第六辆车了,是儿子所买,属于报废车,无车牌号,用在沙滩上运输砂石。”王强说。王强称,李梅陈述的6000元债务并不属实,根本不存在,事实上是李梅的哥哥欠他的钱,他就扣下了6000元的补偿款抵债了。
法院判决
驳回女方要求男方承担共同债务请求
万宁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梅和王强确实在1983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些年来,李梅和王强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李梅为此于两年前外出打工,与王强分居生活,以上事实,双方无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房屋和汽车等各项财产的认定,均持有较大的争议,且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财产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本院在本案中对以上财产不作认定处理,原告就上述财产主张权利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李梅对其要求王强承担3000元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梅与被告王强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梅要求被告王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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