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今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7种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其中,伪造、买卖驾照的,最高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
这些交通违法要入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交警将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交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一步,交管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交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此外,交管部门将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新规七大变化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员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最高两千元的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速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最高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在,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过去,此类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现在,上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此前的《刑法》对于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并无明确规定。
目前驾驶证与身份证一样,作为居民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前,此类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现在,上升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专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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