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酒/楼
这费已收了多年
多数人没有异议
10月30日10时,记者先以顾客身份来到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舰店。客户经理唐春梅把记者带到一个普通标间,在餐桌上,记者看到了一个呼叫器,上面写着“温馨提示顾客”,内容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10%收取酒具清洗费,最高不超过50元/瓶。白酒50元/瓶,红酒、洋酒20元/瓶,啤酒20元/件,饮料免收。
“这是大堂的收费标准,如果使用包间每一项还得多收10元。”唐经理建议记者办一张会员卡,以后就可以免除“包间费”和“酒具清洗费”。记者离开前,唐经理说,“定了早点给我打电话,到时候包间费和酒具清洗费我可以给你少算点。”
半小时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店营业部曲经理称还不知道因为“酒具清洁费”已成被告。“这项费用我们都收了好多年。”曲经理说,他们店里卖白酒是要比外面贵一两百元,如果每一个到店的顾客都自带酒水,利润就会很薄。
“不过我们都会告知消费者。”曲经理说,以前也遇到过消费者不理解,但更多的消费者对交这笔钱没有异议。“洗杯子,我们也需要人力和物力成本。”
案/例/说/法
火锅店退“开瓶费”
曾入选十大维权案
今年3月15日前,成都中院曾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锦江法院审理的“开瓶费”就在之列。2014年2月16日,何某某带着自购的酒水到张某经营的锦江区某火锅店的包间就餐。结账时,某火锅店以何某某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执意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后何某某起诉张某,要求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在消费者与餐饮店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遂判决张某退还何某某“开瓶费”30元。
10月3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他认为,酒具清洗费确实就是变相的“开瓶费”。但酒楼确实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且如果不收“开瓶费”,商家会以提高菜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不带酒水的顾客身上,这对其他顾客也会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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