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1点,64岁的王某被带入法庭。据检方指控,2013年2月至7月,王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在丰台区四路通北方体育宾馆等地虚构了国务院办公厅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女士11万余元。王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
被害人王女士的证言显示,2012年9月,她与孙某结识,她向孙某询问是否能帮助她的儿子找工作。孙某称,自己认识一名姓王的朋友,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可以帮忙将王女士的儿子安排到公安部消防科工作。2013年2月至7月,孙某以请客吃饭、办理工作为由向她索要费用,她将钱汇入孙某和王某的账号。2014年5月,王女士给孙某打电话时,发现其手机关机,随后报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已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
判决后,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并称其在案发前退还了6000元。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案发前退还部分钱款6000元,一审认定数额有误,应为10万余元。但因诈骗金额仍在10万元以上,故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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