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校长,多年冒领贫困生补助款,并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经营食堂,解决学生吃饭问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儋州市峨蔓镇盐丁小学校长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获刑两年四个月。
案发:贫困生多年未领到补助款 家长举报
儋州市峨蔓镇盐丁小学是一所偏僻的乡村小学,很多学生家境贫寒。2013年5月15日,盐丁小学50多位学生家长向儋州信访局递交“控告状”,反映自2007年海南省政府向全省农村贫困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以来,盐丁小学校长王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学生签名冒名领取补助款。
家长们反映,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学年500元。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2013年初告知他们,必须由家长亲自去领取学生的生活补助,不能由校方代为领取。这时,家长们才得知最近几年来都是校长冒充学生签名,然后悄悄地领取了补助款。
此事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和检察机关调查属实,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
辩解:挪用补助款是为了解决学生吃饭问题
2013年5月,盐丁小学代退还学生补助款共14.56万元;2013年5月30日,王某家属代退赃款2万元由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管。
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0年秋季学期期间,王某先后从儋州市峨蔓镇中心学校的出纳处领取盐丁小学学生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款5.63万元,将款项挪用于其在学校内经营的食堂。
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儋州市财政局委托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贫困寄宿生办理“一卡通”卡,后将补助款直接拨放到“一卡通”上。在2011年春季学期至2012年秋季学期期间,王某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领回该校学生“一卡通”后,而是要求学生将卡激活,然后将卡截留下来。此后,王某陆续从“一卡通”中取出补助款或者将卡内的款项转账到其个人账户上,然后将补助款挪用于其在学校内经营的食堂。
2014年12月2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辩解的理由是:将学生的补助款用于经营食堂,不但客观上解决了贫困生的吃饭问题,也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对于将补助款用作伙食费,大多数学生和家长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一卡通”卡的储蓄存款属于个人的储蓄存款而不是公款。
判决:校长开食堂系个人行为
此案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过调查多位证人的证言发现,有些获得补助的贫困生们不在食堂吃饭,王某也不返还给补助款。同时,盐丁小学内开设食堂并未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或备案,亦未经盐丁小学全体教师会议讨论,且食堂的设立、管理均由王某一人掌控,足以认定盐丁小学内所开设的食堂系王某个人开设。
对于王某认为“一卡通”内的储蓄存款不属于公款,法院认为,“一卡通”中的贫困寄宿生补助款为公款,虽然“一卡通”系学生实名拥有,但王某领回“一卡通”后并没有将卡交至学生手中,而是由王某实际掌控,故“一卡通”的款项在未交由学生实际占有之前仍属于公款。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挪用公款14.69万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王某个人开办食堂有解决贫困寄宿生吃饭问题的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获刑两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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