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类似法律问题市民如何维权?专家
从实际采访中,记者获悉,类似于郑某坤式的案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省内可能还有许多,一些市民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日前,记者专门就郑某坤一案采访了我省法学界专家李晨先生,请他分析了郑某坤一案的法律关系问题,以此供碰到此类问题的市民进行维权时参考。
李晨称,改革开放初期,妹妹顶替姐姐,或弟弟顶替哥哥去上班的现象很多,但牵涉到职工身份的买卖则相对少一些,此案主要牵涉到以下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职工身份能买卖吗?
职工身份,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是国家赋予的,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转卖或转让,若数额较大,出卖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而受买者虽然也算违法,但若没有进行下次有偿转卖,可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郑某坤2能否获取劳动报酬及劳动者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及其它福利
郑某坤2顶替郑某坤1的职工身份到农场干工,只要其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可视为与农场发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也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有多人指证;有完成工作量的签名和手印;有领取劳动报酬和福利的签名或手印;有为自己购买保险的收据及收据上的签名及手印。同时,这些签名和手印经科学鉴定,若只属于郑某坤2这个唯一的生物个体,即具有排他性。郑某坤2不仅可以按照《劳动法》获取自己的劳动报酬,而且还可以依法享受其它的福利和保险,包括领取退休金。
(三)农场在此案中的责任此案中,作为农场的一方肯定负有勘察不严,监管不到位的过失。但他向实际工作者发放劳动报酬,并按《劳动法》给予郑某坤2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没有过错,其为郑某坤2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手续,只要没有篡改、伪造,而郑某坤2的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亦合法有效,农场在该案中就不存在过错。
(四)郑某坤1是否还是农场职工及能否享受郑某坤2的劳动报酬及全额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奖惩条例》: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同时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应视为自动离职。
郑某坤2虽然冒名顶替了郑某坤1的职工身份,但实际工作均由郑某坤2完成,社保也是郑某坤2所交,因此郑某坤1无权享受郑某坤2的劳动报酬及全额退休金。但郑某坤1在出卖自己职工身份前即1988年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应归郑某坤1所得。郑某坤1还可根据当时农场为其所交的保险数额及实际年限向郑某坤2追索一定比例的退休金。
对话郑某坤1
7月26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涉嫌出卖自己职工身份的郑某坤1。郑某坤1及其家人都承认当年收过王某转来的1000元,并对自己在协议书上的签名也无异议,但他辩称:当年家里很穷,王某给的1000元是无偿赠送给他的。
记者:“自从收到那1000元后,你是否还去农场干过工,或领取过相关的福利?”
郑某坤1:“没有。”
记者:“你什么时候知道自己的身份被冒用了?”
郑某坤1:“郑某坤2开始领退休金时才知道。”
记者:“听说你现在手里还有一张身份证也叫郑某坤,而且还以此领着低保。这是怎么回事?”
郑某坤1对此沉默无语……,最后只是说:“是我的东西就是我的,谁来说都没有用!”
对话郑某坤2
记者:“郑某坤1投诉你冒领他的退休工资,有这回事吗?”
郑某坤2:“这是有隐情的。我没有主动去冒领别人的身份,而是1988年那会,他将他的农场职工身份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从1988年以后的工作都是我干的,养老保险等都是我交的,一直到农场通知我退休为止。”
记者:“你原名叫什么?现在名叫什么?”
郑某坤2:“我原名叫李某基,现在名叫郑某坤。因为我一直在红岗农场以郑某坤的名字干工,农场也以此为名,为我购买了养老保险等,我只能以郑某坤的名字来退休。郑某坤1说那1000元是我看他家穷送给他的,真是胡说,我家更穷,都没米下锅了,我怎么还会平白无故送给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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