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童晓轩(化名)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滑倒摔伤致锁骨骨折,幼儿园称已尽到管理职责而拒绝赔偿。于是,晓轩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晓轩1.2万余元经济损失。
2014年9月,3岁的晓轩进入房山区琉璃河镇某幼儿园上学。2014年10月14日,晓轩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为上厕所而受伤。当日下午5点,晓轩的家长将其接回家后,晓轩疼痛难忍无法休息。家长便与幼儿园老师联系,这才得知晓轩在校期间受伤。
第二天,父母将晓轩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并建议休息一个月。此后,晓轩又进行了两次复查。幼儿园虽承认晓轩受了伤,但拒绝赔偿晓轩的经济损失。于是,晓轩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326.32元。
开庭过程中,幼儿园陈述了晓轩受伤的经过。幼儿园代理人称,晓轩是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摔倒受伤的,因为孩子们太小不能自理,老师在帮一个孩子穿裤子的时候,晓轩从台阶上蹦了一下摔伤。当时,老师赶紧对晓轩的身体进行检查,没有发现红肿和磕伤现象,所以就未告知家长。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代理人称。
法院认为,晓轩遭受人身伤害的结果,因其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所致。幼儿园对于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故应对晓轩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晓轩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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