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狗咬人、人伤狗、甚至给配种小猫找“亲爹”……形形色色的“宠物官司”越来越多,宠物“闹矛盾”,却让老邻居对簿公堂、反目成仇。近日,记者梳理广州等地的“宠物官司”发现,绝大部分由宠物引发的官司集中在“狗咬狗”、“狗咬人”上,不少案件发生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遛狗区域。近年来,因品种名贵的宠物越来越多,不仅“打架索赔”、“医疗事故”官司增加,甚至有主人因为宠物发生“配种事故”诉上法庭。
案例1
狗咬狗后狗走丢 如不还我狗每秒赔1元
2014年12月21日,戴女士称牵着蝴蝶犬在马涌桥附近散步时,一男士牵四只狼狗经过,其中两只狗没绑狗绳。突然,这两只狗冲上来咬蝴蝶狗的背,小狗被咬到遍体鳞伤、肚破肠流,戴女士也被咬伤左腿。后来民警到达现场调解,狼狗主人陈先生同意赔偿戴女士2000元,让戴女士到医院注射疫苗和处理小狗安乐死事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然而,调解后,陈先生把戴女士告上了海珠区法院,要求她在收到传票后5日内归还两只狗,逾期赔偿每秒1元,直到归还两只狗为止。原来,当狗咬狗事件发生后,戴女士害怕陈先生逃走,一度抓住他的上衣,把他和他的狼狗分开,两只狼狗因此走散。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不应再追究对方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狗咬狗升级成狗咬人 主人“劝架”被咬伤
2014年8月14日上午,刘女士和朋友在海珠区某小区附近的废弃停车场打羽毛球和遛狗。丁小姐也带了自家的狗在该停车场打球。其间,丁家的狗突然跑来咬住刘家的狗。刘女士用脚去掰丁家狗的嘴,想分开两只狗,于是她的左脚小腿被丁家的狗咬了两口。刘女士将丁小姐告上海珠区法院,索赔26万元,包括5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没有对狗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被咬伤,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采取措施不当,用脚去掰狗嘴,有被狗咬的风险,故原告自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12487元给原告。受害人被动物袭击后,应利用手机对致伤动物、自身伤口进行摄录,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
案例3
看门烈犬不牵绳 保安被咬后死亡
钟叔是从化城郊街汽车修理厂的保安,修理厂门口有一只老板曾某圈养的德国牧羊犬,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一起“看门”。岂料在钟叔工作5个月后的一晚,德国牧羊犬突然把他扑倒,咬伤他的左手臂和左肋部。钟叔次日注射狂犬疫苗,但十几日后伤口虽结痂却一直疼痛并有感染迹象。又过了一个星期,钟叔住院并于2个月后死亡,死因是肝衰竭,肝硬化。死者家属把老板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曾某辩称,导致钟叔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肝硬化和肝衰竭,与狗咬无直接关系。
从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某是德国牧羊犬的饲养人,明知将牧羊犬放在修理厂门口值班之处是人员经常出入的地方,未意识到出入人员安全性问题。若对牧羊犬管理不当,将会侵袭他人人身的安全。受害人钟叔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肝衰竭及肝硬化,结合其在值班期间被牧羊犬咬伤导致伤口感染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决曾某支付赔偿款约12万元。
案例4
小狗洗牙“一命呜呼” 主人要求精神赔偿
2013年10月,陈小姐带她养的松狮犬到海珠区一宠物店洗牙,兽医阿东为防止狗狗乱动便上了麻药。2小时后,陈小姐回店里取狗,狗狗不但没苏醒,还有心跳加速的现象。阿东马上带小狗赶到了番禺一家宠物诊所吸氧。小狗吸氧后苏醒,却一直号叫、颤抖、尿失禁,后更是出现心衰迹象,诊所对其进行输液抢救,松狮犬还是于次日凌晨死亡。陈小姐把海珠区的这家宠物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含精神损失费在内共2万元。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海珠区的这家宠物店没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阿东虽有兽医职业资格,但使用麻醉剂为狗狗洗牙的行为属于诊疗行为,该宠物店属违规经营,阿东的行为也属于违规执业行为。法庭根据狗狗的购买价3000元,酌情计算饲养费2000元,判宠物店赔偿5000元。至于精神损失费,目前尚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5
配种的折耳小猫归谁?公猫主人打官司
在江苏省,一只折耳公猫的主人丁某近日把宠物“对象”的主人华某告上法庭,称两猫交配后母猫生育了四只小猫,按约定一只小猫归他所有,岂料对方把四只小猫以每只4000元的价格卖出去了。据媒体报道,这宗发生在今年9月份的案件是江苏省首宗因宠物猫配种引发的纠纷案件。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华某支付丁某1900元配种酬劳。更早的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据媒体报道,2005年10月21日,王女士遛狗时因未拴锁链,导致自家宠物狗“乐乐”与一只母宠物狗交配。母宠物狗的主人李先生粗暴地将“乐乐”摔出去,致使“乐乐”生殖器严重受损,失去生育功能。经过一年的索赔、打官司,案件最终以李先生撤诉并赔偿王女士部分损失而告终。
法官支招
咬人多为“三无”犬
“宠物官司”以狗咬人、狗咬狗为主。记者从海珠法院了解到,2014年~2015年10月,该院受理因狗咬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6件。其中,宠物伤人案件中的伤人犬只以无犬只登记证、无犬牌、无犬只免疫证明的“三无”犬只居多,该类犬只或为被遗弃、逃逸犬只,或其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未对犬只采取诸如佩戴口罩,系戴犬绳等必要安全措施。另外烈性犬也是宠物伤人案件的主角。法官分析,宠物饲养人安全意识不足也导致伤人事件发生。有些宠物饲养人缺乏自身安全意识,看到自家宠物狗与别家宠物狗发生冲突,竟徒手“劝架”甚或对他人之狗抱之拳脚,最后活生生将“狗咬狗”的闹剧发展成“狗咬人”的悲剧。
“宠物官司”重在举证
法官表示,无论是“狗咬狗”、“狗咬人”还是涉及宠物的其他民事纠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提醒,一旦出现受害人被动物袭击,应利用手机对致伤动物、自身伤口进行摄录;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寻求周边人的帮助,必要时还可作为证人还原事实;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留就诊记录等证据。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处理宠物纠纷最主要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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