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运输的山东省微山县男子刘某位伙同刘某(已判决)骗取他人货物,以虚假身份证、驾驶证、车牌号等虚假证件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三次擅自卖掉所运输的货物,侵吞货款347200元。11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用假证签合同 三次骗取他人货物
2014年5月4日,刘某位和刘某两人驾驶大货车来到海口市,计划骗取他人货物。刘某到海口市南北通物流市场寻找货物,并以姓名为“葛某松”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行驶证,与江西抚州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从乐东县运输钱某根的哈密瓜到浙江省嘉兴市的运输合同。次日,刘某位和刘某驾驶已换上假车牌的大货车来到乐东县利国镇,与钱某根取得联系后,将21吨哈密瓜装车运走。两人并未将哈密瓜运到指定地点,而是运至山东省淄博市、青岛市卖掉,并将所得货款分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钱某根的21吨哈密瓜价值132300元。
2014年6月3日,刘某位和刘某决定再次诈骗。刘某以“孟某远”假身份信息、假行驶证和假车牌到江西省赣州市物流中心与某货运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运输邹某辉的废旧钢筋到广东省揭阳市。两人将22.93吨废钢筋,运至山东省济宁市卖掉,将所得赃款42000元分掉。经江西省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邹某辉被骗的钢材重22.93吨,价值50446元。
2014年6月19日,刘某位和刘某驾驶货车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由刘某使用伪造的“孟某”假身份信息、假驾驶证、假行驶证和假车牌,与沂源某物流公司签订从山东沂源运柏某深的苹果和樱桃到江西赣州的货物运输协议书。两人并没有将苹果、樱桃运至约定地点,而是运至北京市新发地果蔬市场卖掉,两人分掉约12万元的赃款。经山东省沂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柏某深被骗的22吨苹果、樱桃总价值164454元。
两人难逃法网 如实供诉犯罪事实
2014年8月8日,刘某位和其妻子种某敏驾驶大货车在海口市行驶时,被江西某货运公司员工发现后将其截停并报警。刘某位弃车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到场后扣押了大货车。8月10日,刘某位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哈密瓜的事实。
2014年8月19日,刘某被山东省微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供述了伙同刘某位实施诈骗苹果、樱桃的事实。9月5日,在公安民警对刘某位讯问时,其供述了诈骗废钢筋和苹果、樱桃的事实。
侵害市场交易秩序 构成合同诈骗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刘某位与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身份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匿合同标的物去向,并加以擅自处分,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347200元,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其中两项判决,没收刘某位的作案工具大货车,并判令刘某位退赔三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分别退赔钱某根被骗21吨哈密瓜折价款132300元,退赔邹某辉被骗22.93吨废旧钢筋折价款50446元,退赔柏某深被骗22吨苹果、樱桃折价款164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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