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青年练就了翻墙、攀爬的“好本领”,他7次进入他人住处,偷走电脑、烟、酒等财物。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男,现年24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2014年8月某日凌晨,刘某窜至海口市美兰区,采取破坏防盗网的方式,潜入被害人的家中,盗走王某的手机、平板电脑,变卖挥霍。2014年11月某日凌晨,刘某窜至海口市美兰区,采取翻墙的方式,潜入被害人的家中,盗走陈某的三星牌手机变卖挥霍。
经查,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7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走烟、酒、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12436元。 2015年1月2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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