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数名女子衣着暴露现身建外街头推销某APP产品,引发社会关注。昨日,国家工商总局通报,此案系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的APP产品,提高品牌曝光度。该商业广告活动有违社会良好风尚。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阶段。
工商部门正调查取证
关于女子街头“裸游”一事,工商总局通报,11月3日,部分媒体对北京市朝阳区发生的利用衣着暴露女子在街头开展低俗营销活动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广告监管司立即要求北京市工商机关调查处理此事。
经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的APP产品、提高品牌曝光度,在11月3日上午12时许,组织十几名身穿比基尼的女模特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营销活动,这些女子身着暴露,手臂上、臀部印有该公司名称和“用我”文字和二维码。该商业广告活动,利用女性暴露身体,吸引关注,品味低俗,有违社会良好风尚。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阶段。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取证。结案后,将会公示处罚结果。
朋友圈广告将纳入监管
此外,互联网广告也正在纳入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如广东省10月查处了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经查,东莞市圣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开设网店,名为圣宝旗舰店。其网页使用“顶级配置重低音蓝牙音响”“最极致的声音体验”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构成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行为,当地工商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 释疑
“裸游”营销有违良好风尚
11月3日中午12时许,建外街头有一群年轻女性衣着暴露,腰部均写着某公司一款社交软件名字及广告词,并在臀部两侧印有二维码。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1时许,这些衣着暴露的女子在恒惠东路附近,被公司开来的车辆接走。
对此,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的曹寒冰律师认为,“裸游”营销行为,涉嫌违反新《广告法》相关规定。新《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亦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曹寒冰表示,新《广告法》第十条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中的广告行为,与良好风尚恰恰相反,尤其对未成年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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