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6日消息(记者曾丽园)近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海口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规定,海口将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大力扶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支持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和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措施》提出,要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在海口市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商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措施》要求,大力扶持新办电商企业和平台。对新办且认缴超过资本100万元(含)、运营1年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其办公场地年租赁费、物管费3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补贴年限为2年。对于取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二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并通过增值服务获得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措施》还提出,要支持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利用现有商品房、工业厂房或办公楼宇改造而建成,并经商务局认定为示范性电子商务集聚区,使用面积在3千-1万㎡,入驻互联网经营主体达2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财政扶持补贴;使用面积在1万-3万㎡,入驻互联网经营主体达6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财政扶持;使用面积超过3万㎡,互联网经营主体达10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财政扶持。对电商(包括物流快递)企业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基地)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或新建的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物流服务、仓储用地、信息发布等功能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批准的,将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措施》还要求,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开发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产业园、人才培训等机构,组织举办和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技能比赛、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每个活动按照实际开支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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